第6章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第2/3页)

叶行那边却也由此转进,态度还是淡淡的,说:“我方认可救助局的付出,也并非不愿意付费,而是希望法庭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裁定一个更加合适的收费标准。”

那这个收费标准是多少呢?陆菲暗暗抬杠。

就像是回答她的问题,叶行开始算账:“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海难救援应当遵守国际通行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按获救财产的价值为基础计算。”

陆菲一下猜到他打的算盘,她看到过事故船,那是艘阿芙拉型的小油轮,而且船龄好几十年,真要估值的话,可能就剩卖废钢的钱了。如果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算出来的金额估计比按时计费要低,而且那船上运的原油可比船本身贵多了,既然按价计费,船东事后向货主分摊救援费用,自己承担的部分也更少。

她以为他这还是在讨价还价,却没想到接下来的发展竟然不止这一点。

原告那位救助局的领导忍不住开口提醒:“你们那艘船上装了六万吨的原油,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我们的救助行为不光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还有不可估量的环境意义。所以虽然投入高额成本,同时承担巨大的风险,我们还是本着海难救助精神,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屎的危险留给寄几……”

领导可能是气坏了,一通激情输出,但普通话也真是令人着急,以至于他在原告席位上痛心疾首,旁听席上还有人偷笑出声。

法官提醒注意法庭秩序,老律师也赶紧做手势阻拦,领导刹不住车说了最后一句:“……我局成立至今,经历多少起救助案例,仅此一次需要提起诉讼才能收到费用!”

陆菲心里默默填写下文,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而叶行只是听着,仿佛与己无关。待那边骂停当,他经法官允许才缓缓开口:“我方申请追加货主为第三人。”

法官看他一眼,说:“被告代理人,你方曾在答辩期间提出过此项申请,当时以货主非合同相关方为由驳回了,一事不再议,你清楚吗?”

叶行回答:“是的,我方清楚,再次提出申请是因为庭审中出现的全新情况。”

法官示意他说出理由。

他于是继续:“本案涉及的救援费用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百年来的‘公平分摊’原则,须由船、货双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而不应仅由船东一方单独承担。如果法庭认可原合同变更,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所有获救财产总价为基础重新计算费用,那货主将成为本案最大的利益相关方。

“原告方也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环境角度出发,船上装载的六万吨原油是救助局为此次救援投入巨大成本的关键。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再次申请追加货主为第三人。”

老律师当即提出异议,说:“这是对法律关系的严重误读。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变更,而不是解除。涉案救助合同由救助局与船东签订,索要报酬的依据也是这份双边合同。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货主并非合同签约方,我方无权也无义务向货主索取报酬。船东支付全部款项后,能否以及如何向货主追偿,是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我方无关,船东不能以此对抗对我方的付款义务。”

叶行并未与他争辩,直接上价值:“嘉达海运是一家创立于上海,注册在香港,历史超过百年,业务遍及全球的国际海运公司,涉事油轮船旗国巴拿马。我方相信本案的意义不止个案本身,还关系到全球航运业者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海事审判公信力的评价,是一味支持地方单位的诉求,还是尊重国际惯例、航海实践,维护各类海事主体的利益,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话到此处,他向法官轻轻点头,示意发言完毕,连这个小小的动作都显得风度翩翩。

不是小案,法官听完双方陈述,并未当庭表态,只是宣布了休庭,进行合议讨论再作出同意或者驳回的裁定。

旁听席上的人三两站起来,于凯盹着了刚醒,左右看看问:“怎么了?结束了?谁输谁赢?”

陆菲也有一瞬的迷茫,心里是同样的问题,就这么结束了?谁输谁赢?

她起身跟着其他人往外走,其中几个似乎是业内人士,正小声评价:

“绝,追加第三人可不是吃席加把椅子。重新答辩,提交证据,再加上调解,这笔钱又能拖着不给了。”

“知道货主是谁不?中石化,拉上央企了。”

“年纪轻轻,厉害啊……”

几个人不约而同地回头朝被告席位望去。